|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事业的发展》(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销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关于中彩 |资质荣誉 | 免责声明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诚征稿件 中国福利彩票发行管理中心唯一指定网络信息发布媒体 授权书 世纪中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B2-20050335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ICP证020366号 公司地址:北京海淀阜城路73号裕惠大厦B1403室 邮政编码:100036 客服电话:010-68731234转6677/6640 传真:010-68483246 邮箱:webmaster@zhcw.com |